又有公众号在传播总局“食品投诉不调解”的答复?老梁提示:老黄历了,广大同仁切勿被误导!
接到留言后,老梁马上到市场监管领域的公众号浏览了一下,发现的确有不止一个公众号这两天转载了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在公众留言系统上的这份答复。
首先,老梁要告诉大家的是,总局稽查局的这份答复是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也就是说,是老黄历了,并不是最近的答复,且这份答复在当时作出不久即被总局稽查局主动删除了,现在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上已查不到这份答复,因此可以断定,此番公众号使用的答复截图肯定是当时个人留存的,不是从总局公众留言系统最新截取的。
其次,从这份老黄历的答复在一个公众号上就能带来2.3万阅读量的情形来看,市场监管系统很多同仁对“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还是有些拿不准的。那么今天就再谈谈这个问题。
食品投诉究竟应否调解?按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作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和“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样规定的情形下,这本是不该再有任何争议的问题了。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原食药系统的一些执法人员甚至一些身居要位的官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只要求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而并未要求组织调解、《食品安全法》也未明确规定调解职责为由,坚持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投诉没有调解职责。
针对某位食药领域专家直至2023年还仍然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班上堂而皇之地大讲特讲“食品投诉不调解”的问题,2023年9月21日老梁又在本号推送了《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一文。该文使这位专家震怒,专门撰文怒怼老梁,详情今天不再赘述,可点击标题《那位自称“对食品安全有情怀”的专家,又开怼老梁了!那老梁就再回应几句》查阅。
其实,老梁认为,同仁们之间就法定职责等法律问题探讨、较真,即便有时言辞激烈,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践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间很少会夹杂个人恩怨。就拿跟老梁不止一次“交锋”过的上面这位专家来说,虽然怼起老梁来毫不留情,但说实话老梁对其敬业精神还是打心眼里佩服的。这位专家曾官居副司级,这样的高官研究起业务来还能这么投入、这么较真,这是多么值得学习的啊——现在,各级市场监管系统都太缺太缺热爱学习的领导了!如果我们市场监管系统的各级领导都有这位专家这样的学习精神,那何愁市场监管系统不能再创辉煌?
理越辨越明,法越辩越清。探讨、辩论的最好结果是最终找到“标准答案”。
好在,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终于有了“标准答案”了——这个“标准答案”就在已于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看完上述规定,应该无需更多解释,也不会再在“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上有任何争议了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已近一个月的今天,为啥又有人把2022年已经被总局稽查局主动删除的一份答复翻出来传播?老梁分析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以前坚持“食品投诉不调解”观点的人还有些不甘心“失败”,总想抓机会“混淆视听”一下,心里痛快痛快;另一种可能是,有些公众号就纯粹是为了赚些流量,没啥其他“高大上”的想法。
老梁提示,面对那些抱着混淆视听、蹭流量目的而传播的一些错误观点,广大同仁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被干扰、被误导!
最后再次强调,“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任何争议了,市场监管系统广大同仁就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伤神费脑了,还是把精力放到正事儿上吧。
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履行好食品投诉调解这项职责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新浪财经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新浪财经头条联系的,请于上述内容发布后的3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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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老梁刚刚收到的一位同仁的留言。
接到留言后,老梁马上到市场监管领域的公众号浏览了一下,发现的确有不止一个公众号这两天转载了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在公众留言系统上的这份答复。
首先,老梁要告诉大家的是,总局稽查局的这份答复是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也就是说,是老黄历了,并不是最近的答复,且这份答复在当时作出不久即被总局稽查局主动删除了,现在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上已查不到这份答复,因此可以断定,此番公众号使用的答复截图肯定是当时个人留存的,不是从总局公众留言系统最新截取的。
其次,从这份老黄历的答复在一个公众号上就能带来2.3万阅读量的情形来看,市场监管系统很多同仁对“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还是有些拿不准的。那么今天就再谈谈这个问题。
食品投诉究竟应否调解?按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作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和“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样规定的情形下,这本是不该再有任何争议的问题了。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原食药系统的一些执法人员甚至一些身居要位的官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只要求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而并未要求组织调解、《食品安全法》也未明确规定调解职责为由,坚持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投诉没有调解职责。
针对某位食药领域专家直至2023年还仍然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班上堂而皇之地大讲特讲“食品投诉不调解”的问题,2023年9月21日老梁又在本号推送了《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一文。该文使这位专家震怒,专门撰文怒怼老梁,详情今天不再赘述,可点击标题《那位自称“对食品安全有情怀”的专家,又开怼老梁了!那老梁就再回应几句》查阅。
其实,老梁认为,同仁们之间就法定职责等法律问题探讨、较真,即便有时言辞激烈,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践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间很少会夹杂个人恩怨。就拿跟老梁不止一次“交锋”过的上面这位专家来说,虽然怼起老梁来毫不留情,但说实话老梁对其敬业精神还是打心眼里佩服的。这位专家曾官居副司级,这样的高官研究起业务来还能这么投入、这么较真,这是多么值得学习的啊——现在,各级市场监管系统都太缺太缺热爱学习的领导了!如果我们市场监管系统的各级领导都有这位专家这样的学习精神,那何愁市场监管系统不能再创辉煌?
理越辨越明,法越辩越清。探讨、辩论的最好结果是最终找到“标准答案”。
好在,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终于有了“标准答案”了——这个“标准答案”就在已于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看完上述规定,应该无需更多解释,也不会再在“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上有任何争议了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已近一个月的今天,为啥又有人把2022年已经被总局稽查局主动删除的一份答复翻出来传播?老梁分析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以前坚持“食品投诉不调解”观点的人还有些不甘心“失败”,总想抓机会“混淆视听”一下,心里痛快痛快;另一种可能是,有些公众号就纯粹是为了赚些流量,没啥其他“高大上”的想法。
老梁提示,面对那些抱着混淆视听、蹭流量目的而传播的一些错误观点,广大同仁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被干扰、被误导!
最后再次强调,“食品投诉应否调解”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任何争议了,市场监管系统广大同仁就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伤神费脑了,还是把精力放到正事儿上吧。
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履行好食品投诉调解这项职责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新浪财经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新浪财经头条联系的,请于上述内容发布后的3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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